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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Q1.區域計畫發布實施後,本省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依據為何?原臺中縣的使用編定公告日期為那一天?
答 :
A1:區域計畫的主要功能之一,在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的保育利用,充分兼顧農業與工業發展所需用地,以及防止
         自然災害。此項功能,有賴土地使用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的貫徹實施,始能充分發揮。但因為區域計畫之
         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過於簡要,且計畫圖比例尺甚小,很難據以認定每宗土地適當的使用,
         故內政部特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訂頒「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規定,以進一步按照鄉鎮縣轄市區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編定各種使用地,並將結果公告及通知土地所
         有權人,作為實施土地使用管制的依據。由於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的同時,仍需保障現有土地使用人或所
         有權人的權益,且編定公告以後才有非都市土地的使用管制,因此凡編定公告前已有合法使用的情形,經舉證
         發現原編定有錯誤者,仍可以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更正編定。所以瞭解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日期,有助於保
         障您的權益。至於本市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日期為69年6月1日。
問 : Q2.非都市土地有幾種使用分區?幾種使用地類別?其可做何使用在那裡可查得到?
答 :
A2:(一)、非都市土地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等規定,劃分11種使用分區:即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
                    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海域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其下編定為19種用地別:即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
                    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
                    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墳墓用地、海域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二)、上開19種用地可做何使用,請參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一之規定,該規定可上
           「內政部地政司地政法規全球資訊網/法規查詢。
            (https://www.land.moi.gov.tw/law/Treeclass/105)」 
            

 

問 : Q3.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可以辦理使用分區檢討及變更的情形有那些?
答 :
A3:依據「區域計畫法」等規定,使用土地面積超過一定規模需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製定非都市
         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檢討及變更的情形如下:
(一)、定期變更:
依照區域計畫法第13條規定,區域計畫每5年定期通盤檢討後須變更分區的土地,應依變更分區有關
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分區類別。
 
(二)、隨時變更:
1、依照農地重劃條例辦理農地重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或解除工業區、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檢討
      山坡地範圍,必須變更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
2、申請開發案件涉及使用分區變更者,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後,辦理使用分區變更。
3、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各目的事業所需土地面積超過一定規模,需辦理非都市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問 : Q4.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為何要辦理更正編定?如何申請?
答 :
  A4:所謂更正編定,就是在編定公告之前,已經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之編定規 定,因編定錯誤或法令規定可以改編編定者,應辦理更正編定。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辦理更正編定的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編定前已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
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且現在仍係屬有效的證明文件,就近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辦
理更正編定。例如:一般農業區內,編定公告前原已有合法住宅建物,卻編為農牧用地,可檢具1、建物謄本、
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 2、戶口遷入證明;3、稅籍證明;4、繳納自來水或電費證明等4種文件之一,申
請辦理更正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辦理更正編定為一般建築用地案件,合法房屋及其面積
由建設(工務)單位認定,測量及更正編定則由地政單位辦理;申請人也可以提出經該縣政府建設(工務)單位認定
核發的合法房屋及其合法範圍面積的證明文件,辦理申請更正編定。

 

問 : Q5.何謂「暫未編定用地」?在何種情況「暫未編定用地」須辦理補註用地?
答 :
A5:(一)、所謂「暫未編定用地」,就是位於山坡地範圍內的非都市土地,在未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之前
                   暫時不辦理編定。
 
 (二)、「暫未編定用地」土地,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完成後,依查
             定結果補註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
問 : Q6.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為何須要辦理補辦編定?又非都市土地是否可以辦理註銷編定?
答 :
A6:(一)、都市土地範圍內每宗土地,應按照鄉鎮縣轄市區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編定各種使用地,並將
                   結果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作為實施土地使用的依據。 
 
  (二)、對於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新登記土地或遺漏編定的土地,應依照前述規定補辦編定。至於非都市土地
             可以辦理註銷編定之情形有2種: 
 1、經核定公告發布都市計畫地區的非都市土地。
 2、土地滅失的非都市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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