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A3:當本所辦竣地籍圖重測區的標示變更登記後,有下列方式可辦理書狀換給登記:
1. 您可攜帶身分證正影本、印章、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正本親自至本所申請書狀換給登記,如您不克前來,
可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此時代理人除應攜帶前述文件外,另應攜帶印章及身分證正本親自至本所辦理。
2. 您亦可透過通信申請書狀換給登記,所需準備文件如下:
(1) 已填妥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三擇一
即可,如檢附影本者,另需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認章)及土
地、建物所有權狀之正本。
(2) 將上述文件備妥後,另以書面敘明申請項目,將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及前述文件,寄送本所,
並請在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案件」字樣,本所於辦竣登記後,將以雙掛號寄還新所有權
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