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Ans:
一、 有關詢問香港人是否可在我國購置不動產案,查香港已列入內政部96年12月11日台內地字第0960192146號函頒「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表二內,屬平等互惠國家。
二、 現行香港地區(HongKongRegion)人民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規定條件:
(一) 86年7月1日以前,香港居民、法人及團體機構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86年7月1日以後,在香港地區對於外國人士在該地取得不動產權利之規定未改變前仍得繼續適用。(內政部86年7月26日台內地字第8607355號函)
(二) 香港居民,必須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且除了可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外,不得持有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內政部86年12月15日台內地字第8612195號函)
(三)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條例第4條第1項所稱香港護照,係指由香港政府或其他有權機構核發,供香港居民國際旅行使用,具護照功能之旅行證照。」,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發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即為所稱之香港護照。至關於『香港居民』身分之認定,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意旨,當事人須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且不能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尚不得僅以持有香港護照而認定其為香港居民。(內政部87年6月10日台內地字第8706372號函)
(四) 香港地區華僑身分證明書之效期認定及使用事宜:
1. 香港地區居民於『97』年(86年7月1日)前所取得之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受效期影響,可繼續使用。
2. 自86年7月1日起行政院僑務委員會依法不得受理香港居民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內政部87年8月5日台內地字第870826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