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包括(1)如何成立法人?須向何單位申請?須檢附什麼文件?
(2)民眾提出早期會員讓渡書,可否單獨申請個別所有?
(3)神明會原登記會員大多不可知,由土地使用人納稅多年,該土地使用人可否申報?自地籍清理條例施行
之日3年期滿,民政機關依該條例第24條及第25條辦理,若損及現在使用人權利,應如何處理?
(4)神明會申報人未於規定期間內完成申請登記者,民政機關於3年期滿後,依該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辦理
囑託登記時,如何確認現會員名冊?
A15:相關問題依序決議如下:
1.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規定,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法成立法人,係指依民法相關規定成立財團法人或
社團法人,須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法人設立許可後,再向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辦理法人
登記核發法人登記證書;至其應檢附文件,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本於權責就相關規定辦理。
2. 民眾提出早期會員讓渡書申請個別所有土地登記,應先請其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3條規定完成現會員或信徒名冊之
更正程序後,再依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3. 神明會土地之申報,應依該條例第19條規定辦理;同條例24條及第25條後段規定,申報人若未在該條例施行日起
3年內主動依該規定完成申請土地登記者,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民政)機關逕依原登記會員或信徒名冊,
囑託該管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均分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
4.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依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囑託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均分
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該現會員或信徒名冊係指經向民政機關申報公告無人異議確定之現會員或信徒名冊
,如有異動,自應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3條規定完成更正後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