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A10:(一)、土地基本資料庫之電子資料依「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規定,可提供民眾申請;
並依地方制度法及規費法等規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收費標準,本市收費原則如下:
1、 測量資料之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收費1元。
控制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每點收費20元。
2、登記資料之收費以資料輸出之錄為計價單位,每錄收費0.5元,其總價未滿1元者,得四捨五入。
3、地價資料之收費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收費0.01元,未滿100筆之數量以100筆計算。
(二)、資料之提供以段(小段)為單位,以磁性媒體方式提供者,另酌收材料費(單位:新臺幣):
1、碟片1.44MB每片20元。
2、碟片650MB每片100元。
3、IC磁帶1.2G每卷1000元。
4、8MM磁帶4G每卷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