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如欲取得不動產物權,需與我國有平等互惠。
如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目的,申請取得土地法第19條規定各款用途不動產物權,可直接向不動產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經地政事務所審核無誤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即可辦理登記。
如申請取得土地權利係屬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者,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發布科室:主管 瀏覽人數:5249人 更新日期:2025/04/01
外國人如欲取得不動產物權,需與我國有平等互惠。
如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目的,申請取得土地法第19條規定各款用途不動產物權,可直接向不動產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經地政事務所審核無誤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即可辦理登記。
如申請取得土地權利係屬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者,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