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103年5月9日台內地字第1030158407號函
【要 旨】有關大陸地區人民是否屬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以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移轉不動產案件相關審查事宜
【內 容】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 大陸 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以下稱許可辦法)審核取得或設定不動產案件,有關 大陸 地區人民有無該辦法第4 條但書屬 大陸 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之情形,除請申請人依本部99年8月9日台內地字第0990160621號函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由申請人切結無上開規定之情形,其認定標準得參考行政院 大陸 委員會93年3月1日陸法字第0930003531之1號公告「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 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事項(如附件),視個案情形予以審認。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許可辦法審核 大陸 地區人民申請「移轉」不動產案件,應請了解大陸 地區人民登記取得期間、不動產實際使用情形、移轉動機或有無特殊情形等,於簡報表備註欄敘明,並於報本部許可函中擬具審核意見,俾供核可時之參考。
三、另 大陸 地區人民取得不動產後,地政機關依許可辦法第15條規定於登記完畢將登記結果副知相關機關時,併請提供土地登記謄本供參。
發布科室:主管 瀏覽人數:607人 更新日期:2014/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