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1月3日台內地字第1020384302號
【要 旨】為清查經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陸資法人在臺灣地區取得不動產案件之辦理登記情形及實際使用狀況,請依下列說明事項辦理
【內 容】(一)查「依第6條、第7條或第9條規定取得、設定或移轉之不動產物權,內政部及直轄巿或縣(巿)政府,應列冊管理。」「依第6條、第7條或第9條規定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由申請人檢附內政部許可文件及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之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地政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副知內政部及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第9條所定案件登記結果,並應副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為本辦法第13條、第15條所明定,故貴府對於陸資經許可取得不動產案件應予列冊管理。
(二)為落實大陸地區人民、陸資法人在臺取得不動產依原申請之用途使用,以達管理之效,請每半年清查轄區內經本部許可案件,其辦理登記情形及實際使用狀況,並逐案依附件格式填報「訪查清冊」「訪查紀錄表」(應記錄事項詳如紀錄表填寫說明),於每年1月及7月底前將經許可取得案件之訪查資料回報本部;另經本部許可之案件,如未有辦理登記之情事,且查訪後經確認申請人亦無取得該不動產時,應主動函告本部廢止許可。
發布科室:主管 瀏覽人數:640人 更新日期:2014/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