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人數:3839人 更新日期:2023/10/12
1.請問我要辦理土地鑑界應檢附那些文件?
A1: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共用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之一申請即可。辦理時應檢附: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公有土地由使用人申請時,應附公地管理機關同意書或承租證明文件。
3.所有權人死亡,由繼承人申請時,應檢附戶籍證明文件並於申請書備註。
4.切結未拋棄繼承權。
5.祭祀公業土地,應檢附派下員證明文件。
6.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Q2.何謂土地複丈?其作業項目有那些?
A2: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地區之土地,由於天然或人為因素,導致土地原有測量結果與實地情況不符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之再次測量,謂之土地複丈。其作業項目計有:鑑界複丈、分割複丈、合併複丈、他項權利位置測量、浮覆複丈、坍沒複丈、界址調整複丈及調整地形複丈等。
Q3.如何申請土地複丈?
A3:申請人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書狀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其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申請人應於申請複丈時一併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另申請人於土地複丈時,應攜帶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到場指界並埋設界標。
Q4.何謂鑑界複丈?其規費如何計收?
A4:土地實地界址因人為因素或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界標移動,湮沒或遺失造成經界不明,由權利人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確定位置,經由地政事務所受理依據原測量資料,協助權利人埋設土地界標,確定實地界址之測量作業,謂之鑑界複丈。其規費計收如下: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於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Q5.申請人對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應如何處理?
A5:申請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另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辦理。
Q6.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接到辦理地籍測量的土地複丈通知書後,假如所有權人沒有
按照指定時間到場指界而且沒有設立界標時,有什麼後果?
A6: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現場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下面四個順序,逕行施測。順序如下:一鄰地界址。二現使用人之指界。三參照舊地籍圖。四地方習慣。土地所有權人因未依照規定時間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致以逕行施測方式辦理地籍圖重測者,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規定,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因此為了保障本身權益,請各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Q7.地籍圖重測地區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糾紛時,應如何處理解決?
A7:在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因指界不一致所發生的界址糾紛,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就糾紛情形在現場調解或通知關係人在地政事務所協調,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市政府地籍圖重測地區界址糾紛協調會,協助調處,協調時會根據土地關係人所提資料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市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提起確認經界之訴。過了十五日不提起訴訟者,就依照協調會調處結果來辦理重測。
Q8.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的重測(地籍圖重測)結果,應經過那些程序才算確定?
A8:依照土地法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規定,必須將重測後的地籍公告圖及有關清冊等以公開展覽方式,在當地的地政事務所(或適當場所)公告三十天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前往閱覽,閱覽時發現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地籍調查時未到場指界或設立界標者除外)。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於公告期滿即屬確定,依法逕為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換領權利書狀,重測前舊地籍圖並依法停止使用。
Q9.何謂合併複丈?申請合併複丈是否需繳納規費?
A9:土地所有權人為提高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就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申請合併為一宗土地所為之測量作業,謂之合併複丈。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合併土地,以利地籍管理,故申請合併複丈免納複丈費。
Q10.何謂分割複丈?其規費如何計收?
A10:土地所有權人為因應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申請將一宗土地分割為兩宗以上,此種將實地新經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之測算作業,謂之分割複丈。其規費計收如下: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另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至於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Q11.何謂建物測量?其作業項目有那些?
A11:建物測量,包括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複丈。其意義為:建物因新建、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就其位置、面積、基地號、門牌號等實施測量或勘查,謂之建物測量。建物測量作業項目計有:建物第一次測量、建物增建複丈、建物改建複丈、建物滅失複丈、建物分割複丈、建物合併複丈、建物門牌號勘查、建物基地號勘查等。
Q12.如何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其有何簡化措施?
A12:(一)、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
,向轄區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時,得同時填具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書及檢附有
關權利證明文件,地政事務所測量完竣後,將建物測量成果圖附於登記申請書後連同各項證明文件直接依照登
記程序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二)、為簡化建物測量業務,提高行政效率,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內政部特訂頒「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
,其具體作法如次: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建物第一
次測量,包括繪製建物平面圖及建物位置圖。建物平面圖之繪製,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
,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或建造
執照之設計圖轉繪建物各權利範圍;建物位置圖之測繪,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
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之地籍配置轉繪之。但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者,應由申請人
依測量法規辦理。所繪製之建物位置圖、平面圖,仍應俟建物使用執照核發並經查對後,始得申辦建物所有權
第一次登記。
Q13.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之規費如何計收?
A13: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其規費計收如下: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轉繪之,但每區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二百元。建物平面圖轉繪費:每建號新臺幣二百元計收。(不需測繪建物平面圖者適用)建物平面圖之測量費: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需測繪建物平面圖者適用)。
Q14.申請地籍圖謄本及閱覽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之費用如何計收?
A14: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a)人工影印:每張十五元 (b)人工描繪:每筆四十元 (c)電腦列印:每筆二十元。如以傳真申請另加收郵電費新臺幣五元。 B.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之閱覽:每幅十元,限時二十分鐘。
Q15.地籍圖重測的法令根據為何?
A15: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是故實施地籍圖重測係依據上開法令及同法第四十六條之二、之三暨內政部訂頒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規定辦理。
Q16.九二一地震災區土地發生隆起扭曲地裂而變形者,其地籍測量業務如何辦理?
A16:有關災區地籍測量,將由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配合有關縣市政府,針對災區不同狀況,採下列方式辦理:
建物嚴重毀損地區或土地明顯發生位移地區,須辦理農村社區土地更新、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者,於上開
區域外圍布設足敷控制該區之衛星控制點,並配合辦理外圍邊界測量,至區內之圖根及戶地測量,配合地籍整理時一
併辦理。
部分受災較輕微地區,其作法如下:
經檢測後,局部地區內之絕對位置(坐標)雖有位移,但相對位置位移不顯著者,得參照地籍圖及現況測量,並循坐
標轉換方式辦理。經檢測後,局部地區內之相對位置因實地已扭曲變形而位移顯著者,以納入農村社區土地更新、土
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等整體開發配合辦理地籍整理方式為原則。
Q17.地震等災害災後地政事務所是否受理災區土地複丈案件?
A17:相關地政事務所於受理災區民眾土地複丈之申請案時,如認該區域土地界址之位移在法定誤差範圍者,得參照地籍圖及現況予以辦理;如該區域土地已扭曲變形,其位移逾法定誤差範圍者,得暫停受理複丈之申請。另有關災區之特殊地籍狀況,除前開情形外,相關縣市政府得採個案方式處理。
Q18.內政部所發布之「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中-建物全部滅失或特別建物部分滅失之勘查費,不
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四佰元計收。本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建物滅失,檢附工務局所核發拆除
執照,為何還要收四佰元勘查費。
A18:查「建物因滅失或基地號、門牌號等變更,除變更部分位置無法確認,申請複丈外,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標示變更位置圖說及權利證明文件申請標示變更勘查。勘查結果經核定後,應加註於有關建物測量成果圖。」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九十二條所明定。地政機關係依前開規定受理民眾申請該建物之基地號勘查或建物位置圖勘測,其申請基地號勘查者,核發建物勘查成果表,僅記載所勘查建物坐落之基地號,收取建物勘查費新台幣四百元整。
Q19.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二十五點提及「為申報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需要,得申請該建物之基地號勘查或堪
測建物位置」,則何種情況下應申請建物之基地號勘查?何種情況應申請堪測建物位置?
A19:查「未登記建物,為申報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需要,得申請該建物之基地號勘查或堪測建物位置。依前項辦理基地號勘查或建物堪測位置完畢,應於建物測量成果表(圖)內註明『本項成果表(圖)僅供申請核課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用。』」為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二十五點所明定,地政機關受理申辦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需要之未登記建物案件,實務上係依民眾之需求申請,其申請基地號勘查者,核發建物勘查成果表,僅記載所勘查建物坐落之基地號,每單位計收新台幣四佰元複丈費;而申請建物位置圖堪測者,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記載該建物坐落之基地號並繪明其位置圖,每單位計收新台幣四仟元複丈費。
Q20.地政事務所有那些測量業務與民眾有關?
A20:有土地鑑界複丈、土地分割複丈 、土地合併複丈、他項權利位置測量、浮覆複丈、坍沒複丈、界址調整複丈、調整地形複丈、地目變更、法院囑託測量、公共設施用地逕為分割測量、建物第一次測量、建物增建複丈、建物改建複丈、建物滅失複丈、建物分割複丈、建物合併複丈、建物門牌號勘查、建物基地號勘查與地籍圖謄本、建物平面圖核發等。
Q21.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各類土地複丈、建物測量業務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A21:(一)、申辦土地鑑界: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或承租地租約書影本。
3、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共有人之一即可)。
4、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由繼承人申請時,應檢附戶籍證明文件。
5、祭祀公業土地應檢附派下員證明文件。
6、申請時應準備土地界標,得向地政事務所購買。(註:承租地應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二)、申辦土地再鑑界: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地租約書影本。
3、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共有人之一即可)。
4、申請時應準備土地界標,得向地政事務所購買。
5、再鑑界理由(述明對於何次鑑界不服之理由)。(註:承租地應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三)、申辦土地分割:
1、土地複丈申請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3、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全部共有人)。
4、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或使用執照及竣工圖平面圖正、影本(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已建築使用者)建築管理前建造之
建築物申請基地分割,應檢附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之下列文
件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訂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電憑證。
(5)繳納電費憑證。
(6)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8)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前項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地政事務所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
、稅務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作為合法建
物面積之認定證明。
(四)、申辦他項權利位置測量: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時效取得證明文件(以時效取得者檢附)。
3、四鄰證明(以時效取得者檢附)。
4、保證人印鑑證明(以時效取得者檢附)。
5、身分證影本。
6、申請時應準備土地界標,得向地政事務所購買。
2、時效取得證明文件(以時效取得者檢附)。
3、四鄰證明(以時效取得者檢附)。
4、保證人印鑑證明(以時效取得者檢附)。
5、身分證影本。
6、申請時應準備土地界標,得向地政事務所購買。
(五)、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
1、建物測量申請書。
2、起造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使用執照及竣工圖正、影本。
4、共同使用部分分配協議書。
(六) 、申辦建物基地號勘查:
1、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建物登記申請書。
2、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3、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擇一)。
(七) 、申辦建物門牌號勘查:
1、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建物登記申請書。
2、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3、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4、建物門牌號變更證明文件(向戶政機關申請)。
(八)、申辦建物增建複丈:
1、建物測量申請書。
2、增建使用執照及竣工圖正、影本。
3、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2、增建使用執照及竣工圖正、影本。
3、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九) 、申辦建物分割複丈:
1、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建物登記申請書。
2、身分證明文件。
3、戶政單位核發門牌增編證明。
4、分割圖說。
5、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6、分割協議書。
(十)、因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須要申請建物基地號、門牌號勘查:
1、建物測量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3、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4、房屋稅籍證明書正、影本。
Q22.何謂數化區?
A22:傳統地籍圖是由測量員利用平板儀至實地繪製而成,稱為圖解地籍圖。為使這些圖形資料能夠利用電腦技術予以永久保存,進而加值利用,於是透過電腦設備(如數化掃瞄儀、坐標讀取儀等),將原來以圖解方式測繪地籍圖上每一筆土地的位置、境界、形狀,轉化成數值資料紀錄起來,稱之為圖解數化;數化區則係指已完成圖解數化作業之地段。
Q23.何謂數值區?
A23:以測量儀器及測量方法測算各宗土地界址點坐標,據以計算面積及繪製地籍圖,提高測量之精度,稱為數值地籍測量。數值區則係指完成數值地籍測量之地段。
Q24.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對土地界址不明瞭時,應如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要準備那些證件?
A24:(一)、至轄區地政地政事務所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申辦「鑑界」項目。
(二)、應備證件:權利書狀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自備界樁或向地政事務所購買)。
Q25.土地經鑑界後,發生界址異議時,應如何辦理?
A25: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第1項第2、3款辦理,詳述如下:申請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得受理其第3次鑑界之申請。另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辦理。
Q26.日前有筆土地申請鑑界,但當日未在測量圖上簽名(當日測量告知不會影響鑑界結果),不過當日有釘界址,想請問這樣是否已完成鑑界之手續?
A26:複丈人員依申請人所申請之鑑界案,當日有釘界址,故本鑑界案已完成鑑界之手續。而申請人未在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時,複丈人員應在土地複丈圖及土地複丈成果圖載明其事由。
Q27.坊間常常聽到一分地,到底一分地有幾坪?
A27:1分=293.4坪。
1甲=10分。
1分=969.917平方公尺。
1甲=10分。
1分=969.917平方公尺。
1公頃=3025坪。
Q28.請教一下何謂經界線?
A28:經界線即一宗土地之形狀、權利四至範圍之地籍圖線。
Q29.地政事務所於實地測量後,復行通知補正、駁回,其複丈費應如何處理?
A29:經地政事務所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者,申請人得於5年內請求退還己繳複丈費,但應扣除勞務支出。
Q30.申請土地合併複丈者應具備那些條件?
A30:(一)、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為限。
(二)、如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他項權利者,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或他項權利人同意書。
Q31.我要辦理自用住宅稅率,要如何申請建物位置勘測?
A31:(一)、填具複丈申請書。
(二)、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三)、檢附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檢附房屋稅籍證明書。
Q32.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有何簡化措施?
A32:為簡化建物測量業務,提高行政效率,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內政部特頒:「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其具體作法如次: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包括繪製建物平面圖及建物位置圖。建物平面圖之繪製,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所繪製之建物位置圖、平面圖,仍應俟建物使用執照核發後,始得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Q33.土地複丈規費如何計算?
A33:(一)、土地分割複丈費:
1、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
2、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 加複丈費之半數。
(二)、土地合併複丈費:免納複丈費。
(三)、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
1、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
2、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四)、地形調整複丈費:
1、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
2、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五)、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每單位以新臺幣4000元計收。
(六)、土地界址鑑定費:每單位以新臺幣4000千元計收。以上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算位(每單位以新臺幣4000元計
收,不足1公頃者,以1公頃計,超過1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於面積超過
10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Q34.建物測量規費如何計算?
A34:(一)、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
1、每單位以新臺幣4000元計收。
2、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時,可調原勘測位置並參酌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或建造執照設計圖轉
繪之。
3、每區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200元。
4、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
(二)、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1、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
2、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3、上項費用,以每建號每50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50平方公尺者,以50平方公尺計。
(三)、建物合併複丈費:
按合併前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400元計收。
(四)、建物分割複丈費:
按分割後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
(五)、建物部分滅失測量費:
按未滅失建物之面積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
(六)、未登記建物,因納稅需要,申請勘測之測量費:
依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計收。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
(七)、建物基地號或建物門牌號變更勘查費: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400元計收。
(八)、建物全部滅失或特別建物部分滅失之勘查費: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400元計收。
(九)、建物平面圖轉繪費:每建號新臺幣200元計收。
(十)、建物平面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本:
以每張新臺幣15元計收。
(十一)、地籍圖謄本採電腦列印:
以每張新臺幣20元計收。
(十二)、建物測量成果圖採電腦列印:
以每張新臺幣20元計收。
(十三)、採用電腦繪製大範圍地區數值地籍圖謄本繪圖費:
每幅以新臺幣750元計收。
1、按圖幅橫長40公分,縱長30公分,比例尺500分之1 為原則。
2、繪圖圖幅長寬及比例如有變動,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Q35.申請地籍圖謄本及閱覽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之費用如何計收?
A35:(一)、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1、人工影印:每張新臺幣15元。
2、人工描繪:每筆新臺幣40元。
3、電腦列印:每筆新臺幣20元。
(二)、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之閱覽:
每幅新臺幣10元,限時20分鐘。
Q36.重測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如對重測工作不清楚,應該向那些機關詢問和重測結果發現有錯誤時,如何申請辦理?
A36:土地所有權人接到地籍圖重測結果通知書時,對重測結果有不了解的地方,須於公告期間內攜帶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結果通知書、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等,前往當地的地政事務所所設置之重測結果公告閱覽處向服務人員詢問。閱覽處人員將會對所提問題一一解答;公告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確實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先在公告閱覽處填寫異議複丈申請書,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繳納複丈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地政事務所安排複丈,異議複丈結果無誤者所繳複丈費不予退還,複丈結果確實有誤者,地政事務所即依法辦理有關圖冊更正,所繳複丈費予以退還。
Q37.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接到地籍調查通知書後,假如所有權人沒有按照指定時間到場指界而且沒有設立界標時,有什麼後果?
A37: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
1、鄰地界址。
2、現使用人之指界。
3、參照舊地籍圖。
4、地方習慣。
4、地方習慣。
土地所有權人因為未依照規定時間設立界標到場指界,致以逕行施測方式辦理地籍圖重測者,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因此為了保障本身權益,請各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Q38.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爭議時,應如何處理解決?
A38:在地籍調查時所發生的界址爭議,先由調查人員就爭議情形在現場調解或通知關係人在地政事務所協調,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協助調處,協調會根據土地關係當事人所提資料予以調處。土地關係所有權人接到縣市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後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確定界址處理。過了15日不提起訴訟者,就依照調處委員會調處結果來辦理地籍圖重測。
Q39.土地所有權人如果對自己的土地四至界址不明瞭,指界發生困難時,要怎樣處理?
A39:地籍調查時,如土地所有權人到場指界,但指界確實有困難時,得請地籍調查和測量人員協助指界並告知土地所有權人界址點位置,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視同自行指界。
Q40.地籍圖重測根據那些法令?
A40:根據土地法第46條之1、46條之2、46條之3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Q41.為什麼要辦理地籍圖重測?
A41:臺灣地區之地籍原圖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炸燬,目前本省各縣市地政事務所所使用之地籍圖,大部分係日據時期依據地籍原圖描繪裱裝而成之副圖,使用迄今已逾80餘年(參閱內政部74年9月9日74台內地字第340883號函),因年代久遠,致圖紙伸縮、破損,多數地區已達不堪使用程度,且近20年來,經濟快速發達,隨著都市建設發展,土地分割頻繁,坵塊日益細分,致天然地形變遷,人為界址異動,使得現在土地使用情形與地籍圖上所記載不儘相符,且原圖施測當時,因技術及設備所限,誤謬在所難免,及比例尺過小,還原於實地之能力差,據以複丈結果,每有前後結果不同之情形發生,實已無法因應當前高精度地籍測量需求,因此政府為了建立新地籍測量成果,以切實釐整地籍,保障人民合法產權及配合今後經濟建設規劃種種需要,即採用最新測量儀器,配合高度的技術,正確的方法辦理地籍圖重測,重新測製地籍圖,計算面積,以使每宗土地的位置、形狀、地號、面積等現況完全與地籍圖、登記簿記載內容一致。
Q42.地籍圖重測的作業程序是怎樣的?
A42:因為地籍圖重測結果,對人民權益有直接利害關係,辦理時必須特別慎重,作業程序分10項如下:
(一)、劃定重測地區。
(二)、地籍調查。
(三)、地籍測量。
(四)、成果檢查。
(五)、異動整理及造冊。
(六)、繪製公告圖。
(七)、公告通知。
(八)、異議處理。
(九)、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十)、複(繪)製地籍圖。
Q43.在地籍圖重測期限內,土地所有權人應如何配合重測工作進行?
A43:地籍圖重測之作業程序係依土地所有權人指定之界址,應用測量儀器與技術測定各宗土地之位置、形狀及計算面積,並依計算之成果辦理重測結果公告及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故重測面積實為界址範圍決定之結果,為確保自身之權益,請土地所有權人於接獲地籍調查通知書後,依所排定時間至土地坐落位置與地籍調查人員充分配合辦理指界。以利重測工作順利推展。現就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事項說明如下:
(一)、設立界標:
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或公地管理機關等,在接到縣政府通知地籍調查通知時,請在自己的土地界址分歧點、
彎曲點或界址點,會同四鄰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認定自行設立界標 (土地界標由政府免費提供,可向重測區工作
站領取)。
(二)、按指定日期到場指界:
土地所有權人請依照通知書指定日期、時間(或委託他人)攜帶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印章,到現場將土地四周
圍界址位置,詳細告訴地政機關指派的地籍調查人員,再由調查人員依照實際指界情形詳實的記錄在地籍調查
表上。
(三)、地籍調查表認定簽章:
地籍調查表上相關欄位記載之內容是否確實,界址標示欄所記的位置與略圖上記載是否一致,請土地所有權人
在調查表上每一欄內逐項認定,如正確無誤後,再予簽名或蓋章。
Q44.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的重測結果 ,應經過那些程序才算確定?
A44:依照土地法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規定,必須將重測結果之地籍公告圖、地籍調查表、有關地籍清冊等以公開展覽方式,在當地的地政事務所 (或適當場所)公告30天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前往閱覽,閱覽時發現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得於公告期間,向當地的地政事務所繳納複丈費,聲請異議複丈(調查時未到場指界設立界標者除外)。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於公告期滿即屬確定,依法逕為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換領權利書狀。重測前舊地籍圖依法停止使用。
Q45.重測區內的測量標(測量根據點、界址點)應該如何保護?
A45:重測區內設置的各種測量標誌(如塑膠樁、鐵樁、道路中心樁、界址樁、標石、水泥樁、標旗等),是測量時所用的根據點,不可任意移動損毀,希望大家共同保護,請不要移動和損毀,以維護各土地所有權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