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預告】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

 【草案預告】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

私法人執行業務需要買受住宅,分為「需經許可」及「免經許可」 。
需經許可: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免經許可:內政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第1項公告私法人免經許可情形
 
免經許可:檢具使用計畫
申請許可買受住宅之用途:
*宿舍
*供居住使用之出租經營
*合建、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危老重建
*衛生福利機構場所使用
*合作社買受住宅供社員共同使用
*其他經內政部公告之用途
 
公告免經許可情形 (九類)
1.公(國)營事業或受政府捐贈財團法人
2.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
 買受不良債權擔保品   政府公開標售之住宅
3.經紀業買受瑕疵物件
買回代理銷售之海砂屋、輻射屋及凶宅
4.法院拍賣
參與法院拍賣買受住宅
5.文化資產
買受文資法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等住宅
6.優先購買權
7.都市更新
買受迅行劃定地區範圍內住宅
計畫範圍內所有權人、實施者等買受範圍內住宅
實施這或出資者與得分配住宅所有權人簽訂買回住宅
出資者於新制施行前簽訂(經公證)買回住宅
8.危老重建
重建計畫起造人、所有權人買受計畫範圍內住宅
起造人與得分配住宅所有權人簽訂買回住宅
9.合建
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合建契約買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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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管理者
建立日期: 202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