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新訊】平均地權條例部分修正,業奉總統112年2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9161號令公布

112年1月10日修正之第4條、第47條之3、第47條之4、第79條之1、第81條之2、第81條之3第1項及第81條之4,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條例修正條文第47條之5及第81條之3第2項至第4項關於不得為不動產炒作行為、查核權及違規罰責,依同條例第87條本文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已於公布日起算第3日(112年2月10日)生效,請相關業者或一般民眾,應遵守此等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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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第三課
建立日期: 2023-02-23
更新日期: 202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