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增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4款規定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土地登記案件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起實施。

 【法規新訊】增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4款規定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土地登記案件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起實施。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90134441號
 
主旨:公告新增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4款規定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土地登記案件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4款。
公告事項:
一、新增「農田水利會依農田水利法第23條規定辦理之權利變更登記。」為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4款規定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土地登記案件項目。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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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20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