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所登記業務宣導】好消息!為強化地政便民服務,並配合內政部持續推動同一縣市跨所辦理登記案件服務,自107年6月1日起除下列12項登記案件類型外,全面開放跨所登記服務,歡迎有需要之民眾多加利用,以節省您往返時間!

(一)囑託登記。

(二)逕為登記(住址變更、門牌整編、書狀換給登記、自然人之更名登記除外)。

(三)涉及測量之登記。

(四)書狀補給登記。

(五)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登記。

(六)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除外)。

(七)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者。

(八)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者。

(九)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十)超過二十連件以上之登記申請案。

(十一)與非屬跨所項目登記案件連件或併案辦理者。

(十二)共有物分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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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2018-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