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調處】您有不動產糾紛困擾嗎?土地、建物權利變動頻仍且不動產法律關係日趨複雜,致使不動產爭議事件驟增。為疏減訟源,縮短爭議耗費之時程,並加強便民服務,本市設有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可供協助,歡迎多加利用!

1.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爭議

2.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 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

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 土地總登記公告期間異議所生權利爭執

3.土地法第一百零一條 房屋租用爭議

4.土地法第一百零五條 建築基地租用爭議

5.土地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耕地租用之業佃間爭議

6.土地法施行法第三十條 永佃權土地租用爭議

7.地籍清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 土地權利價金發給爭議

8.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條 神明會申報涉及土地權利爭議

9.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更正神明會現會員、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涉及土地權利爭議

10.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土地權利塗銷登記爭議

11.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抵押權塗銷登記爭議

12.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地上權塗銷登記爭議

13.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條 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塗銷登記爭議

14.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寺廟或宗教團體申報發給更名證明爭議

15.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申購土地權利爭議

16.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五條 土地總登記爭議

17.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爭議

18.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八條第四項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爭議



調處費用

申請調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至第七款之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件,每件調處案申請人應繳納調處費用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申請調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八款至第十九款之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件,免收調處費用。

調處需勘測者,其費用由當事人核實支付。

申請人於召開調處會議前撤回其申請,或因第十六條各款之情形被駁回者,其已繳納之調處費用及勘測費用,於扣除已支出之費用後,得自駁回之日起五年內請求退還之。但已實地辦理勘測者,其所繳納之勘測費用,不予退還。



辦理程序

向地政局地籍科申請(聯絡電話04-22170794) → 收件 → 審查 → 計繳規費 → 排定測量時間 → 地所排定前置會議 → 移送市府調處 → 結案 )



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之身份證明

3.爭議要點及調處建議方案

4.委託他人代理者,須加附委託書

5.相關資料

備考:糾紛調處應受現行法令規定辦理

如有需要,歡迎民眾善加利用!


附件 :

建立日期: 2015-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