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委託人申辦信託登記並附自書遺囑,倘信託契約條款內容並無不明確或不符合信託要件,毋需審認遺囑內容,自得准予受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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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略。
二、本案經函准法務部99年8月30日法律決字第0999031459號函略以:「本部89年8月29日法律字第023878號函以…『信託登記制度』之設,除為保護信託財產外,旨在使信託主要條款公示周知,俾與之交易之第三人或利害關係人於閱覽時,即知信託當事人、信託目的、受託人權限及信託消滅事由等,而免遭受不測損害(此並無礙於契約自由之原則)…地政機關在受理土地信託登記時,似應審查其信託條款欄所載內容是否明確及是否符合信託登記要件,俾免有藉信託而為脫法之行為者…。準此,設立信託登記制度目的在於公示信託主要內容,以保護交易安全,地政機關對信託案件之處理,仍宜審查信託主要條款欄所載內容是否明確及是否符合信託要件,以達設立信託登記制度之目的。次按信託法第3條本文規定之反面解釋,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於信託成立後,自得變更受益人,本件申請信託登記之信託契約,約定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委託人,委託人死亡時,按自書遺囑指定之繼承人取得,其所附之自書遺囑,依民法第1199條規定雖尚未發生效力,如經登記機關認為信託契約條款內容並無不明確或不符合信託要件,且該遺囑是否生效並無礙於信託登記公示意旨,日後若因委託人死亡而辦理信託歸屬受益人變更登記時,再由地政機關依權責審查遺囑是否符合民法相關規定而據以辦理登記;倘經審認該遺囑未符合民法規定之要件,仍依…本法第65條規定以全體繼承人為財產歸屬人者,似與本法有關規定尚無不合」。
三、本部同意法務部上開意見。本案所附遺囑是否生效並無礙於信託登記公示之意旨,倘貴府審認信託契約條款內容並無不明確或不符合信託要件,自得准予受理登記。又本件信託財產之歸屬人,已約明為委託人本人或其自書遺囑指定之繼承人,當屬自益信託性質,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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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2013-11-19
更新日期: 2023-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