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第2項規定解釋事宜

內政部97年2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2395號令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第2項規定:「前項道路、水溝及各種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指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四月三日臺灣省非都市零星地變更編定認定基準頒行前,經編定或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水利用地...或實際已作道路、水溝之未登記土地...」上開所稱「經編定」,除更正編定之時間點,業經本部函釋得溯及縣(市)政府辦理編定公告日期外,有關補辦編定或補註用地部分,如經縣(市)政府依相關證明文件認定或足資證明於78年4月3日前實際已作道路、水溝使用者,尚符合該時間點前已經編定使用之立法意旨,得認屬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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