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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防制匿名控訴函件泛濫,影響員工士氣與團結,嗣後對匿名檢舉之案件,除內容具體或列舉事證明確者,以保密方式審慎處理外,其餘均依規定不予受理。
二、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1.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4.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前項第二款一再向原受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陳情而交辦者,受理機關得僅函知陳情人,並副知交辦機關已為答覆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案。
發布科室: 瀏覽人數:709人 更新日期:2014/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