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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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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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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五年內請求退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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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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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於三個月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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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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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繳之登記費罰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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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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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申請複丈案件,有下列情形者,得於三個月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土地複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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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科室:主管 瀏覽人數:846人 更新日期:2013/11/19
